近年來突發事件日益增多,對這些事件處置得當與否,直接關系到后果大小和影響程度。從目前來看,各級政府所采取的各種措施雖然有很多創新并發揮了一定實效,但在如何把握突發事件中的社會群體心理方面,還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社會學研究表明,群體行為的發生過程中,會形成區別于個體的“群體心理”。因為,個體一旦參加到群體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順從等心理因素的作用,個體就會喪失理性和責任感,表現出沖動而具有攻擊性等過激行動。具體來說,當前我國突發事件所表現出來的社會群體心理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其一,借機發泄心理。轉型期的中國,因為社會的劇烈變化、利益的重新分配以及各個社會階層的不同際遇,使得許多人的生活壓力加大,心理上產生了相對的被剝奪感,甚至在一定范圍內滋生著不滿情緒;某些地方政府許多行政不作為、亂作為,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群眾的利益,而類似信訪等社會表達渠道的不暢通,又使得一些群眾感到無處說理,心理壓抑。
其二,逆反心理。當起因事件發生后,一些政府有關部門出來“辟謠”或“定性”時,因其此前的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在某種程度上損害了在民眾中威望和公信力。因而,無論政府如何解釋,人們不僅不大相信,反而將其視為政府推卸責任、隱瞞事實的借口。“辟謠”或“定性”不僅無法起到安撫人心的效果,反而起到了火上澆油的作用。
其三,表現欲和英雄情結。個人進入群體后,總有一種表現欲。特別是,現代化造成個體間的距離以及因此形成的對人性的異化,并沒有改變人類渴望群體生存這一本能性的需求,但會以另一種方式表現出來。
其四,盲目從眾心理。許多參與事件的人,可能根本沒有意識到事件發展的嚴重性,更無法說清自己參與該事件的目的和動機,而只是“看著別人跑過去,我也跟著跑過去了”。這種從眾心理可能會使一個極小的事件在很短時間內聚集起幾千人上萬人來,從而聚集起巨大的社會能量。這種能量一旦得不到及時疏導或緩慢釋放,就可能演變為嚴重的社會沖突。
其五,法不責眾心理。在群體性事件中,個人之所以參與其中,法不責眾心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許多參與事件的人認為,只要人一多,個人混在群體之中,做著和其他千百人相同的事,往往相信自己的行為不會受到追究。群體行動中個體的去身份化現象是這種法不責眾心理產生的最為主要的根源。
從理論上講,群體心理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并不是同時發生的,它的發生過程有兩個重要的機制:一是情緒感染;二是行為模仿。如何根據這個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不同狀況進行心理疏導,對防范和處置目前突發事件意義重大。具體來說,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值得特別注意。
第一,要加強特定人群的心理引導和干預。這主要是針對事件當事人的心理引導問題。他們往往情緒激動,悲傷、煩躁、焦慮、懷疑、過分敏感或警覺,甚至憤怒,絕望,往往會做出非理性的舉動。這時,地方政府除介紹相關事件的調查情況,回答當事人疑問外,發現當他們存在情緒失控情況的,暫時難以正常交流的,除做政治思想工作外,還應及時的安排專業心理醫生或經過培訓的社會工作者,對其進行心理干預。
第二,要根據當前信息技術的特點,加強信息公開和權威發布。傳統的信息封閉和壓制在當今網絡信息社會亦不能奏效,反而起到反作用。在發達的信息時代,謠言可以快速傳播進其他人的耳朵里。因此,政府應該針對群體心理,選擇信息發布的形式和方法。
第三,要加強對群聚場所的管理。群體聚集,不僅有利于各種流言傳播,而且最容易產生“情緒感染”。而要想有效地控制躁動中的群體,不能單靠從外部施壓,這會導致群體的進一步團結,也不能依靠以暴制暴,這會導致惡性循環讓沖突升級。比較好的辦法,要加強對群聚場所的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讓非中堅分子離開群體,并打消其他人加入群體的念頭。
第四,要加強事后的心理干預。政府的職能部門,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化解參與群體的心理緊張。千萬不要在采用暴力平息事件后,擴大打擊面,甚至制造新的冤假錯案。在合理合法處置參與者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要盡量以教育和引導為主,開展一些心理安撫,使參加事件者度過這次心理危機,不留下心理創傷,不會在同類事件中再次發作。
第五,要加強利益表達團體和體制建設。通過正式建立的利益表達團體,相對因事件而聚集的群體而言,要理性和有責任感,也能較好約束社會成員的失當和過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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